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程度。因此,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水动力条件”,是指海水涨、落潮,海流运动和海水交换对污染物输运及其自净能力。“有关规定”,是指防治陆源污染的规定、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的规定和排放标准等。
二、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批准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于设置入海排污口涉及到海域使用、养殖业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三、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指除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海滨风景名胜区以外,具有环境保护上的特殊价值,而划出一定范围,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四、排污口深海设置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海底工程设施”,是指位于海床底土上的构筑物和敷设物,如人工渔礁、电缆和管道等。考虑到深海离岸排污口设置的特殊要求,具体审批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