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定条件,只要符合所列举的条件之一,就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释义和理解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是指该区域在全球或全国生物地理区系中具有典型性;“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是指该自然生态区域在全球或全国海洋温度带中具有代表性。“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是指海洋生态系统脆弱或地理分布狭窄,虽然已经遭受部分破坏,但其主导功能尚为健康,经过保护能够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是指该区域海洋生物群落、种群类型多或较丰富,结构完整或较完整。建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和保存其群落结构的完整性和物种类型、数量的多样性。“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中的珍稀物种是指具有重要经济或科研、文化价值,且数量稀少的物种;濒危物种通常指生物分类表上接近灭绝的物种。无论珍稀还是濒危物种均可分为不同级别。对于世界性珍稀、濒危物种或国内一、二类重点保护的物种或者重点保护的特有物种,或者在区系或分类学上具有世界性或全国性代表意义的物种,均应选划为海洋自然保护区优先加以保护。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海区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同一物种或种群,在其他海区可能属于正常的生物种,但在某些海区,则可成为珍稀、濒危物种。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沿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其重点在于其区域生态系统的特殊性。海域、海岸、岛屿、沿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生态系统的完整、生态特点的显着,地质结构的特殊、生态环境的异常等,因而具有特殊的保护价值。这样的区域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指在海洋中保存的海陆变迁的各种遗迹、剖面以及进化过程的自然遗迹,或者是典型的、优美的海洋地形地貌及其独特的自然景观以及人类活动遗留下的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这些遗迹在区域海洋演化史、古地理、古气候、古生物、古环境、人类海洋开发活动史等问题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等属于这类海洋自然保护区。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一)受人类活动影响、损害较小,或者基本上没有遭到干扰的原始海洋环境和区域。它们可以用于自然史研究、“天然本底”的保存及其对比研究,开展“原始”海洋自然观光活动。例如,尚未开发的海岸地段,滩涂与沿海沼泽地以及无人居住、风貌或成因独特的海岛等。(二)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和自然古迹是指自然形成具有观赏价值和研究价值、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景观、剖面、露头、遗物、遗迹等原始的海洋生态环境。(三)保护文化景观。文化景观是人类的各种文化和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具有特殊价值的遗产。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化古国。海洋开发活动历史悠久,海洋文化源远流长。保护具有珍贵价值的海洋文化景观,了解其作用和价值,对研究和发展华夏文化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四)保护历史和考古区域。这种区域由于其历史或者考古价值而需要保护,尤其是人类海洋活动遗址和古代沉船、海难事故、古代海上战争遗迹等区域。它们也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均需要根据情况建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保护这些区域也是间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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