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主旨
本条是对防止大气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大气是把有害物质传入海洋的重要途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一二条规定,各国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制定法律和规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这种污染。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发布了《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1998年)、《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的通知》(1998年)等。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