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本规定体现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的原则,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影响海洋功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尤其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损害、影响主导功能的开发利用的基本保证。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功能区不损害主导功能开发利用所需的环境条件。同时,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还必须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相关的保护标准。否则,海洋环境将会受污染损害,影响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本款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是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本款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申报单位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前征求意见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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