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未按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揭发控告和检举海关中的少数害群之马,既要有勇气,也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很容易招致打击报复,本法前面的条文对他们有保护措施的规定,本条规定,依法对他们的控告检举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依法为其保密。所谓保密,在这里是不要将有关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的资料和信息泄露、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是法定的比较明确的保密措施,既符合一般行政原理,也符合一般事理。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不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控告检举制度就达不到应有的目的,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而且有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利益。为了认真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控告检举的积极性和其人身财产安全,强调本条规定的保密制度十分必要,在严厉惩处打击报复活动的同时,对走漏消息、故意泄露或过失泄露有关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情况的,还应当给予法律上的惩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保密制度,是指有关机关或人员严禁将控告检举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家庭和单位地址、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社会公众,对有关材料应该严密保管,在传递有关材料时注意密封,只记录问题,不转移原件,不复制等。只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本法规定的控告检举制度才能有效运转,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才能有人身财产方面的保障,也就才有信心、有积极性真正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