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海关财政收支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为完成自己的法定职责,应有自己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海关的经费由财政列支,其支付日常人财物开支的费用也应有会计帐目。这样,按我国的有关法律,海关的财政收支也应接受有关的部门监督检查。其中主要是我国的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各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有这方面的个别规定,比如,各级海关进行海关统计也应执行统计法中有关统计的规定等等。只要涉及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都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本条列明的审计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还应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