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则共有4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程序、强制招标范围的例外、冲突规范和本法生效时间。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对招标活动有异议的人的申诉权。
第一,本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招标项目的使用人。
第二,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即可,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借此干扰招标活动,并不得污蔑陷害。
第三,接受异议的单位为招标人,受理投诉的部门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