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主旨
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