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主旨
本条是对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