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18:53百科知识库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选任制公务员任职时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任何人担任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时效。但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公务员的任职时效有所不同。选任制公务员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任职时间应为选举结果生效的时间。所谓“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的时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在本级人代会主席团宣布选举结果时即生效。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布时生效。如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家主席任命,因此,全国人大通过任命决定后,还需国家主席颁布任职命令才能生效。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如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大选举后,还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结果,必须在获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的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如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任职终止时间,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人员的时间。

2.辞职的,以辞职获得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任期内,公务员辞去职务,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国家和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辞职必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公务员辞职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离职。

3.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一般来讲,公务员被罢免或被撤职的,在罢免或撤职决定通过时,其任职终止,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罢免或被撤职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任职方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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