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农业投入品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是关系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依法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对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值有明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如使用农药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量、用药次数等进行使用,以防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除了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使用农业投入品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了规范。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
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在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方面增加了两处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旨在进一步强调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滥用,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安全间隔期,是对农药使用而言,指自喷药后到农药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间隔时间,最后一次喷药与收获之间必须大于安全间隔期,以防人畜中毒。不同农药由于其降解所需时间不同,安全间隔期也不同。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对兽药使用而言,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休药期是依据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规律确定的,就是按最大剂量、最长用药周期给药,停药后在不同的时间点屠宰,采集各个组织进行残留量的检测,直至在最后那一时间点采集的所有组织中均检测不出药物为止。休药期因动物种属、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被分解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如果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会造成药物在动物体内大量蓄积,导致动物产品中的残留药物超标,对人体造成危害。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应标明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明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在农药方面,2002年6月农业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2006年6月农业部等四部委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甲基对流磷、对流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农药。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此外,2001年2月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食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骨粉,、骨血、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对于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一律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这一规定是与《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该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剧毒、?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依据这一规定,2002年农业部出台规定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流磷、对流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氯戊菊酯用于茶树施药。剧毒、高毒农药的毒性相对较高,但目前全部淘汰这类农药的时机还不成熟,需要在使用方面加强管理,避免因为这类农药的滥用而影响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不同于一般的农作物,属于不需要经过脱壳等加工即可食用的产品,所以在种植过程中,需要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以保证这类产品的安全。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为将来随着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发展,逐步扩大剧毒、高毒农药的禁用范围预留了法律空间,一旦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国家可以规定种植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以外的农作物也不得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当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力量。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农民个体,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比较大,对这些法人实体,应当实行比一般的农民个体更严格的要求。具体到本条的要求就是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内容,以确保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追查,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原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此次修法,将“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修改为“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主要是考虑“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内涵比较宽泛,除了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外,还包括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而本条主要是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规范,记录的内容也应与之衔接,所以作了上述修改。
三、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一是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他们对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认识,提高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意识、能力和责任。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