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01:44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制度。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指标验证、专家咨询等方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其评价结果将成为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如果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修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其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执行情况,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3.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特别是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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