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治安案件的受理,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开始,同时也是开展调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就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分别作出处理。本条关于治安案件受理后的处理,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对所涉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作出一种判断的活动。这种判断并不要求对整个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只需要根据受理案件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判断。本条包含两层含义。(一)公安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记后,应当对有关的材料以及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所涉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本条规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这时作出的判断是初步的,这里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以后,确认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就已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立即进行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调查程序,就该治安案件立即开展收集证据、询问、检查等一系列程序。强调“立即”进行调查,主要是考虑治安案件涉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使治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在治安案件受理后,应当注意防止有的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为了部门利益,对自己有利的才管,对自己无利的拖着不管,对被侵害人的疾苦漠不关心,甚至利用办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公安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记后,通过对有关的报案、控告、举报材料以及投案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治安案件所涉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条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对有关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所涉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此,公安机关应作撤销案件处理。2.公安机关对有关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虽然案件所涉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属于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及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3.公安机关对有关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所涉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查,对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作出判断。这里规定的“告知”,是指公安机关将审查意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1.所提供的情况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已撤销案件。2.属于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已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3.涉嫌犯罪行为并已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等。所谓“说明理由”,是指公安机关在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时,应当将上述情况的法律依据及主要事实根据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予以说明。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