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有关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共分两款。
释义和理解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现阶段人口流动增加是一种必然现象。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带来新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时有发生。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95年3月,公安部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本法在总结了近年来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对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时的几种比较严重的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给予治安处罚的规定,即处警告、罚款、拘留。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处罚内容。
本条第一款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私有房屋和单位房屋出租,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都必须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元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同时,对房屋承租人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其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方可承租他人住房。房屋出租人认真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是其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既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障其房屋出租利益所需要的。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也是容易和应该做到的。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法律并没有要求房屋出租人查明其真伪。但是,房屋出租人无论是出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是出于其个人的利益的保障,对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认真查验都是必要的。对非常明显的伪造的身份证件,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消除治安隐患,保障社会稳定。
二、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这一行为与前面所规定的行为基本一致,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是房屋出租人的一项基本工作。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掌握了解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将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种类进行登记,这是确认房屋承租人身份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要求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是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对上述两种行为规定了处罚,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当前在房屋出租行业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联系密切,也容易发现问题。根据本项的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实行治安处罚的条件是:(1)出租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犯罪活动不知道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行为。(2)承租人利用出租人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承租人利用其承租的房屋进行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或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等犯罪活动。如果承租人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是在其承租的房屋里进行,而是在其他地点,房屋出租人没有报告,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处罚行为。(3)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款对本款所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即:(1)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对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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