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个人意愿和反映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0月颁布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公民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于1992年9月,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对如何保障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发表对国家、对社会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尊严、荣誉和利益的事情,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因此,集会、游行、示威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同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和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从国家的大局出发,珍惜目前的安定局面,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不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特别应当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们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趁机煽动群众,以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制造事端,向党和政府施压,危害国家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维护国家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增加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适用本条的处罚规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本条处罚的行为主体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者、策划者。(2)本条处罚的行为对象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谓“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对公民这些民主权利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上述规定而擅自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就是本条所说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3)不听劝阻的。这是能否适用本条处罚的条件。对于那些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制止后,主动停止自己行为,避免了其不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的,根据本条的这一规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明确规定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本法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重处罚,表明了国家对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
本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煽动者、策划者,无论是以网络信息的方式,还是手机短信的方式,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只要是实施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不法行为,且不听国家有关部门的劝阻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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