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31:37百科知识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为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冒充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承担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权力的组织。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指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里规定的“以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假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的身份,进行的欺骗行为。如冒充律师、记者、教授、高干子弟、企业家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这里规定的“招摇撞骗”行为,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编造的虚假的身份和头衔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那些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人员的信任和影响,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违法活动。其行为特征就是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尽管行为人的招摇撞骗行为也可能是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假冒编造的虚假身份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误以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他人或某一类职业的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秩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既是其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其行为最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其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为了谋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或者以谈恋爱为名,达到玩弄异性的目的等。

当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还需一个条件就是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既是构成违反本款处罚规定的条件之一,也是区分与《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在行为特征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给予冒充军警人员从重处罚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都肩负着保卫、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军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保护,这与《刑法》规定的精神也是相一致的。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条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规定了二档处罚。一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既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在本条设定的第二档处罚中,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的程度,有二种处罚可以选择,第一,单处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二,单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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