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主旨
本条是关于鉴定问题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庭认为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以确认其证据力的,可以要求当事人约定鉴定部门并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仲裁庭也可自行指定鉴定部门并将专门性问题交由该鉴定部门鉴定。
所谓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提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技术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物理鉴定、化学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鉴定部门应当对自己所作的鉴定负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的有关问题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