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解决争议,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仍可进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后,裁决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则可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