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成员及表决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自治性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依照本法第六章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不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不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则不受此限制。“债权尚未确定”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是否存在尚未确定,二是债权数额不能确定。这些债权人一般不能享有表决权。但如果法院能够临时确定其债权数额的,则可享有表决权。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这里讲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依和解程序行使权利,即其实体权利不受和解程序的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同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破产财产分配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
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境外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该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涉及港澳台债权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破产程序的,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条第四款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