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不少国家的破产法都确立了便于债权公正清偿的特殊机构,即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监督人。此三种特殊机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共同维系着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其中破产监督人在国外立法例中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议决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本条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就是破产监督人。为什么要设立破产监督人?从破产法的整体框架中可以看出,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当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实施司法上的监督。但是,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团体的利益维护和意思表示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相对独立的自治地位,但很难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仅仅由法院监督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尚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因此,破产法有必要设立破产监督人,即本法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其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需求。
依照本条规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例如,要考虑债权人人数的多少,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大小,对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的复杂程度等。对于简单的破产案件,不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可以通过决议确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决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尽快选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本条规定包括两类:一是债权人代表;二是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后者是体现对职工利益的维护的需要。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限定为九人以下,并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