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指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掌握会议进程、维护会场纪律、主持会议讨论事项、完成债权人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