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巡查和有关人员发现公路损毁处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公路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公路病害,是公路养护日常养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对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由于公路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对公路路基、路面的巡查的频率、深度、内容和巡查记录的格式,部颁标准和规范中未做详细要求,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做出明确要求。对于桥涵和隧道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结构物,《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相关养护技术规范中对其经常性检查的频率和内容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并出台了相关的工作制度。
本条规定明确,负责公路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养护市场尚不完善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和记录,在市场化逐步完善、条件成熟的地区,公路巡?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骞ぷ骺梢宰魑粘Qさ囊幌钭饕的谌荩晒费ぷ饕档ノ怀械#饭芾砘够蛘吖肪笠涤Φ倍匝膊橹柿亢脱膊榧锹冀屑觳楹涂己耍Vぱ膊樾Ч?/p>
公路巡查是对公路、桥涵、隧道及附属工程的全面巡视检查,内容丰富,是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状态的全方位日常检查。本条只对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损毁作出了重点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病害和损毁,各地也应当参考本条的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前款规定的公路巡查是一种经常性检查,具有一定的巡查频率和周期,有些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危及交通安全的损毁可能发生在两次巡查的间隙。为确保交通安全,本款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损毁时的管理责任。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经常性对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巡视和检查;二是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尚未采取警示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保行车安全;三是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另外,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延伸解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在尚未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也有责任和义务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及时处置。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产业,对社会具有广泛的服务性,同时,也需要社会广泛参与。本款规定了公民参与公路保护的义务。要求公民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一是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或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二是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其根据影响交通安全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这里,也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告服务电话,便于公民反映和报告。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对发现的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进行及时处置。这一款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