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其违法行为对公路安全的影响和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了两个层次:
一是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况酌定是否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行的下列行为: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是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并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酌定。主要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既包括未取得许可即进行涉路施工活动,也包括超出许可范围、内容,以及不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情况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违法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只要发生了上述违法行为,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