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采伐公路护路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综合上述规定,对公路护路林的采伐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包括未取得采伐许可进行采伐,超出批准的采伐限额、种类等内容进行采伐,超出批准的采伐时间进行采伐等情形。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首先责令其进行补种,同时对采伐的林木有变卖等获利行为的,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按照其采伐林木的市场价值计算,并处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