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主旨
本条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地位、经费出处以及经费使用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强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作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一项历史悠久、富有传统、政治鲜明、与时俱进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作用十分明显。一是促进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战争年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始终是夺取战争胜利,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提高军队战斗力、激发官兵习武热情、积蓄强大后备力量的基本依靠。实践证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鼓舞部队士气,抚慰军人家属,解除军队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二是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优抚对象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始终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就能保障优抚对象的根本权益,调动他们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支持,就不会有改革的顺利进行;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他们的安居,就不会有全社会的稳定。三是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抚对象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教科书,优抚事业单位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烈士褒扬内容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充分挖掘“红色资源”的潜能,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公民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本条在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具有重要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明确国家要重视和加强抚恤优待工作。也就是必须要强化领导,在出台各项优抚法规政策等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社会各方面都要为优抚对象着想,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抚恤优待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目前,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下同)、残疾军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下同),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条规定说明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突出了国家保障的责任。
同时,本条规定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拖欠抚恤优待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