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主旨
本条规定了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一切组织在抚恤优待方面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释义和理解
依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主管各自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直接为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工作,体现了党和人民对部队建设和对优抚对象生活的关心的爱护。做好优抚工作,对于鼓舞部队士气、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做好优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要求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厂矿、商业、服务行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每个公民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抚恤优待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