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旨
用工单位义务
释义和理解
本条纯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但也可以理解为立法者对用工单位义务的强调和督促。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是:(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用工单位不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