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主旨
本条是要求医疗机构应该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范和医德进行培训和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内容之一就是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接受培训和教育、促进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保证自身发展的条件和空间。因此,医疗机构不仅要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旨在提高业务能力方面的培训,还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只有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才能提高。
一、关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程。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内容,不断探索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方式方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的突破。医疗机构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第四次全国普法教育规划,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严格依法执业,在保证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培训,做到学法知法、防患于未然。
二、关于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培训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是对医务人员进行旨在提高业务技术能力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护理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典范、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实践的丰富,新项目、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不断被研制开发出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在不断地被修订、完善,因此,医务人员必须通过不断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才能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教育和培训包括岗位培训、提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医疗活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1993年卫生部颁发考核和评价,判定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各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有关医疗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负责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工作等。
目前,多数医疗机构由医务部(处、科)承担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同时还负责其他与医疗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医疗机构医疗工作计划;制订院内医疗服务标准,提出质控方案,实行医疗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的检查、分析和评价;协调各临床、医技科室之间的关系,组织急救、重大抢救和院内外会诊工作;负责医疗工作的内外联系,处理日常医疗事务;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接受患者投诉,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等。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是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患者投诉无门,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只会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妥善处理,同时也破坏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问题重大、矛盾突出时,还要做好调查工作。确实由于医方原因引发的患者投诉事件,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医技或保障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和减轻伤害后果。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掌握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还要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咨询不仅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关问题,还应包括医疗服务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如介绍本机构专科特点,解答患者关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问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告知处理程序和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提供咨询服务除采取专人接待的方式以外,医疗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设立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科室)、人员就不负有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是为了明确职责。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仍然要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医务人员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也不应该因此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