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的形式、内容和时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的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判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责令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后如实上报有关情况,为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确定为医疗事故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因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是一个严肃的依法行政过程,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客观的、有效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更准确、更详细、更全面反映医疗过程和自己的意愿;第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存档备查,有利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是患者一方,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申请时间。(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 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时效。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