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年检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关系
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发放的,是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燃气供应许可证则是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供应燃气的许可证件。燃气供应站点实际上是燃气经营企业的分销站点,这种站点的建设、运行需要严格的条件,其燃气的供应必须经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由建立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法定单位申请,由燃气供应站点持有,作为对外供应燃气的前提条件。由上可以看出,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只有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并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对外供应燃气。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也要符合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运行条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但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只能供本单位内部生产供应燃气,不能对单位职工生活和对本单位内部生产以外的事项供应燃气。
二、许可证年检制度
本条规定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进行年检的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报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年检结果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证明。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同时,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其目的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欠ǖ娜计疃渡蕉∪计芾硖趵范哉庑┬形冀辛搜细窠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