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燃气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燃气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的从业资格,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人[1994]665号)、《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人[1996]478号)、《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和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0]139号)等文件和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建人[1997]341号文提出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职业范围、统一技能标准、统一岗位鉴定规范、统一试题库、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岗位证书‘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建设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对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实行统一职业范围、统一技能标准、统一试题库、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岗位证书的“五统一”管理,除统一试题库暂由我省统一制定外,统一职业范围、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岗位证书,一律执行全国统一规定。对建设部确定的城市燃气行业五大专业的23个主要技术工种的初、中、高级工人和从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处(科)长以及从事燃气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实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