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
本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由于燃气器具对气源适配有严格要求,没通过气源适配检测的或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CO气体,轻则危害用户的身体健康,重则危及用户生命。我省气源比较复杂,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并存,还有化工余气、矿井气化气等,每种燃气的热值和组分有较大差别,对器具的要求也不同。因此,适应不同的气源要求,燃气器具必须经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实行统一检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抽样检测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向社会发布。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可就近选择公布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检测单位报送省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社会公布。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布的检测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使消费者能够有意识的选择与气源适配的燃气器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适配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在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燃气器具,提交经认可的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合格的,在经销前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二是经营单位要对未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拟经销的燃气器具,向经认可的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在经销前,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样式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者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必须标注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上,使消费者容易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