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招投标交易场所和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赋予招投标交易场所法律地位并对其加以规范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先后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有形市场,交通、水利、铁道等部门也建立了本行业的有形市场。这些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建设和发展,对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管办不分、乱收费用、重复设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为落实27号文件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在规范当前各类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同时,为其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一是在名称上,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非“有形建筑市场”。主要考虑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二是在定位上,交易场所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招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三是在运行上,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所谓统一,就是要解决资源分散的问题,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整合,建立相对集中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所谓规范,就是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等问题。四是在设立主体上,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要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上也不宜过多。目前,有形市场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是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交易中心,由于县级行政区域辖区范围相对较小,招标项目规模和数量有限,建立大量县级交易场所不但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客观上也加剧了市场分割,不利于扩大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五是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六是在收费上,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切实解决不合理收费问题,这也与其公共服务的定位是一致的。
二、明确国家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无纸化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具有五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例如,通过匿名下载招标文件,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难以知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免除了纸质招标情况下存在的投标报名环节,极大地方便了投标人,既有利于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以外的潜在投标人,也通过增加投标人数量增强了竞争性。同时,由于电子招投标具有整合和共享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遏制弄虚作假、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有利于提高招投标效率。与传统招投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实现了招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其制作、修改、递交等都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进行,省去了差旅、印刷、邮寄等所需的时间,便于有关资料的备案和存档。评标活动有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帮助,可以提高效率。三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招投标程序电子化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信用、中标结果、签约履约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将变得更加方便和深入,有利于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发挥招投标当事人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四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传统招投标活动中消耗的纸张数量十分可观,文件印刷、运输、保存也要消耗大量资源能源。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全过程无纸化,不但有利于节约纸张,保护环境,也可以节省不少文件制作成本和差旅开支。五是有利于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按照监管权限以及法定监管要求,科学设置监管流程和监管手段,减少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可以大大提高监管的规范性。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一些地方和行业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积累了不少成功的案例。二是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出台,解决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赋予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电子招投标活动与传统纸质方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颁布,为电子招标的软件开发、系统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软件工程产品质量》(GB/T 16260-2006)等国家标准的制定,为编制电子招投标技术规范提供了技术保障。三是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早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就开始探索电子招标并将其作为“电子日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韩国、加拿大等国政府也正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已经制定了适用于其贷款项目的电子招投标规则。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必须加快制度建设,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制度不完备。电子招标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是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不少地方和企业都有推动电子招标的想法,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则,一直不能付诸实施。有的地方和企业虽然已经开始实践,但做法不一、模式各异,特别是电子签名不统一、不共享,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二是安全无保障。电子招标大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技术性很强。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标准,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应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容易出现流程设计不合法、系统程序有“后门”等问题,影响电子招标的安全性。三是监管不到位。电子招标的新特点,决定了对其有效监管离不开一定技术手段的支持。这就需要在监管的内容、程序、接口等方面,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明确的要求。四是信息不共享。要真正发挥电子招标的优势,需要实现全国范围内招投标信息的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数据格式各不相同,也没有标准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共享机制,信息孤岛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本条规定,有效解决当前电子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