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改决定》)精神,对该规定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在项目范围方面,明确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为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审核招标内容。二是在审批、核准环节上,由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仅部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条不再规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核招标内容。三是在审核的招标内容上,明确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一、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投改决定》在项目管理方式上进行了改革,由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调整为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招标内容审核由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本条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既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及时将其审核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限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本条明确规定,仅审批和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据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是审批类或核准类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需要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见示意图。对于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示意图
三、审核的招标内容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一)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哪些部分进行招标,哪些部分不进行招标。其中,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判断。
(二)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判断。
(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是否可以自行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和《条例》第10条规定,从招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判断。
四、《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具体阶段
《条例》没有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根据《投改决定》,只有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不宜统一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二是从项目管理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需要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因此,也不宜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三是由于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大小不确定等因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时,还不能确定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也就无法审核其招标内容。综上所述,《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环节,既与《投改决定》相衔接,也符合项目管理实际。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具体阶段,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尽可能一并审核招标内容,以提高效率,减轻招标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