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对数罪实行并罚,必须根据刑罚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我国刑罚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其具体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是: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尤其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