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处人隐私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听证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听证的含义
听证在不同的层面,从不同角度,存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听证既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度,还是行政对人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听证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这两个环节在一切听证中必须具备,是区分程序公正与否的分水岭。
根据不同的标准,听证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听证的范围为标准,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立法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属于立法听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确立的听证制度属行政听证。以是否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为标准,听证还可以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本规定中的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正式听证。行政听证分为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二、公开举行听证
本规定中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是指在听证的过程中,应该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公开举行行政执法听证,对当事人来说,既可以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也有利于当事人认可、接受、执行行政决定。对公众来说,行政决策听证是一种重要的公众参与形式,有利于公众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例外的理解
听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根据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
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行政听证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予以公开。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报、经验、技巧、规程、报表、名单、计划和数据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为保护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听证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