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记录员职责和记录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听证会一般设记录员一名。有的也称之为书记员、听证秘书。本条规定,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听证记录人既负责听证会的记录,又担负着听证秘书的任务,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完成组织听证过程中的一些程序事项及各种准备工作。
记录员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听证案件名称;(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3)到场的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及缺席的情况等;(4)听证的时间、地点;(5)听证是否公开;(6)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7)证据调查的内容;(8)主办人员的亲笔签名;(9)主持人认为重要的事项。文书证明作为附件附加在笔录中,并予以注明。在听证结束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参加人员可以对记录中不准确的地方提出异议并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