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速公路作为相对封闭的公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有必要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条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本条规定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也可以联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突发应急队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组成的兼职应急队伍;另一种是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签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队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实践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也可以联合组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