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基本设施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承担了社会重要的运输流量。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作为高速公路的配套基本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明确上述基本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十分必要。也是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通行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交通量观测设施都是属于高速公路管理设施,是基于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和交通流量观测统计需要而建设的设施。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是指公路超限检测站,主要是用于为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高速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场所住房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场所住房基地,是确保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功能发挥、公路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二、本条第二款是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建设的特别规定。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年代和认识水平上具有局限性,且当时的高速公路建设经验不足,无法预测高速公路发展形势,也无法将高速公路所需设置的相关设施考虑周全。随着高速公路不断发展,管理和服务水平日益提高,高速公路设施的不完备与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条第一款对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具备的相关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保持相关设施和高速公路管理的一致性,规定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三、本条第三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立法理念。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发展,部分路段不可避免要经过居民聚居区,车辆行驶所造成的噪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为充分保障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污染,降低高速公路对人民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本条要求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隔音设施的设置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这里的国家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居民聚居区是指有较多居民集中居住的区域,如乡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学校、医院、企业、居民点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