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例外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中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饲养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于这部分农户饲养的种畜禽应当作为特例,区别管理。由于各地规模化养殖程度不同,对自繁自养、出售少量剩余仔畜雏禽数量的界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一刀切”。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多是发生在散养户饲养的家畜之间的自然交配,由于数量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这三种情况,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