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广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发布种畜禽广告,是宣传企业、促进种畜禽销售的重要手段。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仅是广告主职业道德和诚信的表现,也是对将要购买种畜禽的饲养者负责任的表现。发布种畜禽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为其种畜禽场生产的种畜禽进行广告宣传,在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准确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名称、主要生产性能,不可以商品名代替品种名,不得夸大种畜禽生产性能、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