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34:22百科知识库

畜牧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销售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种畜禽生产单位或个人出售种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是不同品种的互换销售。以种猪为例,由于种猪育种的趋同性,目前长白猪和大白猪在体型外貌的差别不是特别明显,有的种猪场在市场纯种大白种猪旺销时,以长白猪冒充大白猪出售。同样,不同的家禽品种,由于羽色、体型大小相近,也存在不同品种相互冒充的问题。二是同一品种不同代次的冒充。种畜禽生产都有严格的繁育代次。如种鸡一般分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不同代次的种鸡其生产性能有明显的差别,而且代次越低,其生产成本越小,市场价格也越低,反之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越高。但由于不同代次的种畜禽其外观差异不明显,有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利用低代次种畜禽冒充高代次种畜禽,谋取高价利润。三是不符合种畜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1086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闹钟帽曜肌K氖窍畚淳冀诘闹中笄荨1痉ǖ谌惶豕娑ǎ骸吧昵虢谥中笄莸模Φ背钟兄中笄萆砜芍ぁ=诘闹中笄萦Φ狈瞎裨盒竽潦抟叫姓鞴懿棵殴娑ǖ募际跻蟆J状谓诘闹中笄莼褂Φ庇晒倚笄菀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14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除适用以上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五是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这是销售种畜禽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销售种畜禽时,必须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时,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六是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销售的种畜禽产品是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在销售之前取得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方可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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