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女方)与邓X(男方)本系结发夫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在崇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载明:“夫妻双方名下一套房子……
案情简介
邵XX(女方)与邓X(男方)本系结发夫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在崇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载明:“夫妻双方名下一套房子,位于成都西门三环檀香花园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七万元。”离婚后,邓X通过法院单方变更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但经邵XX多次催要,邓X均无理拒绝支付七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邵XX参与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此,邵XX要求邓X一次性支付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判决邓X向邵XX支付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