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原告年龄较小,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且酒后无故打人……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原告年龄较小,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且酒后无故打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办案思路及心得
夫妻长期从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现已经分居满两年,且分居已满两年。由原告原村村委会证明为证。2011年4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1年4月15日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了[2011]平孔民初字第***号判决,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分居,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又时隔半年,原被告仍一直分居。在2012年3月初的时候我派人去了济南市平阴县法院立了案。
裁判结果
此案于2012年3月14日开庭,到庭得有原告及律师、原被告的的孩子(已满十八),被告未到庭。开庭签代理律师让原告准备些证据,分据2年的证据,财产证据等。最终在法庭提交,该案于2012年4月10日宣判:原被告离婚,财产及房屋折合人民币共计500000元,有300000元支付给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证据得当,获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