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区分是在行为的特征和主体以及导致的原因都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说在行为特征方面的话,前者它主要是由于工作性的失误,而后者的话是主观故意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何区分?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区分方式如下。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员无法成为该罪的共犯。
(三)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误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人员身体原因导致判断力、执行力下降,,规章制度不完善,衔接不顺畅,业务上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公共利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2、玩忽职守罪,则是规章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人浮于事,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方面,明知道有规章制度,但是疏忽大意、或者是由于业务能力较低,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误,对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心里面是排斥的,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结果造成的。
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在当代社会,现在所有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说是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任,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要完全的履行,否则的话导致一些工作性当中的失误会存在着极大的隐患,不仅仅是对于自己,对于整个公司来说都是巨大的财产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