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并不取决于行骗的数额,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对量刑是有影响的。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话一般都是按照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来处理的,比如招摇撞骗3万到10万属于数额巨大。
一、招摇撞骗罪对数额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摇撞骗罪对数额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前者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后者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
由此大家也能更好的理解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况了,在先确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的情况下,然后才要结合诈骗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的因素,最终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