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理?

政治法律2023-08-07 14:38:07

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理?

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于特殊法条,比如说当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竞合的时候,优先适用于后者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一定的量刑处理,这是我们国家对于通用的法条竞合的处理方式,当然前提必须是构成这两种罪名才能够这样处理。

一、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理?

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于特殊法条,对于法条竞合,既可以从静态方面加以研究,即分析哪些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也可以从动态方面研究,即在具体案件中实际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同时触犯数个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并进而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此意义上,亦不妨将法条竞合称为“法条竞合犯”)。从静态方面看,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数个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性;从动态方面看,法条竞合具有如下主要特征:其一,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该数个刑法分则条文,既可以为同一法律所规定,如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也可以为不同法律所规定,如1979年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机密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三,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必须是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即罪名相异)。同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之间不存在所谓法条竞合关系,同种犯罪的实行犯与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之间,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之间,实害犯与行为犯、危险犯之间,也无所谓法条竞合问题。认为同种犯罪的不同形态、构成之间亦存在法条竞合的观点,既混淆了法条竞合与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以及犯罪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等刑法范畴之间的界限,又没有实际意义,并不科学。其三,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性质相异的刑法分则条文,在逻辑上存在竞合关系。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何不同?

两罪看起来都属于诈骗,但是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招摇撞骗罪对行为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以及骗取的内容等方面上与诈骗罪都有不同程度上地差别。

1、在行为对象和骗取内容上,招摇撞骗骗取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仅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比如说,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可以利用某种特定身份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某种荣誉,而诈骗罪不能。

2、在行为方式上,招摇撞骗罪必须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利益;而诈骗罪并不限定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

3、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如达到20万元以上,从刑罚与罪行相统一的角度来说,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处以诈骗罪。

4、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第279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属于招摇撞骗罪的从重情节。这是因为冒充人民警察这样的特殊身份,给人民警察职业荣誉造成伤害,性质较为恶劣。

对于一种犯罪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到了不同的法律条文,而且这两个法律条文当中存在着竞合关系,这个时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就陷入到一个盲区,并不是特别了解应当如何进行操作,此时,可以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自己指点迷惑。

本文标签: 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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