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提出不批捕复议申请时需要在意见书中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信息以及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同时如果当事人不认同的批捕决定后也是需要在七天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这一项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任何的企业以及个人都是不可以随意的剥夺复议权的。
一、不批捕要求复议意见书写法是什么?
申请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此 致
***(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二、不批捕決定要求复议有时间限制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继续违法或者会给社会大众造成危害的情况时,也是可以申请将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同时也是需要在提出批捕后提交案件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案件证据不够充分时也会是会驳回批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