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
在我归队违法案件的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审讯作为案件办理的总要环节,在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法律解释。那刑事诉讼法中审讯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释这类法律问题具有什么含义。
一、怎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是否与本案无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作案人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证据价值为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有哪些
1,思想教育、攻心为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是贯穿整个讯问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案件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形势与前途教育,从心理上征服犯罪嫌疑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罪行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明白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彻底如实地交代罪行。侦查人员在运用该策略时,必须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审时度势、宽严相济、耐心细致,做到言行严肃诚恳,解释问题注意分寸、客观公正。
2,由浅入深、迂回渐进。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意识地绕过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而从有关联的其他问题入手,先扫清外围,后突破核心问题。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了解掌握不多,或者获取的证据材料较少、证明力不强的案件;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可靠性尚有疑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反侦查经验,或者是态度顽固的流窜犯、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竭力作无罪辩解、正面讯问难以突破的案件;多数案件的初讯。
3,正面强攻、重点突破。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运用已取得的证据或者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弱点,针对对查明全案具有关键意义的某一环节主动发起进攻,从而打开缺口,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它一般是在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关于犯罪事实的部分证据,而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严重、不愿交待问题的情况下采用的。采用这种策略,必须注意:首先,要选准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其次,要在选定的突破口上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以揭露、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并确认其是否如实供述;第三,要抓住有利时机,直插问题的核心,既要出乎犯罪嫌疑人的意料,又要使其无法回避。
主要是去顶这类犯罪嫌疑人后,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经过进行相应的审理工作。我国要求这类工作必须进行合法的办理,不能对相关人员进行非法的手段,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