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规范了我国的刑事诉讼进程,保障了我国的刑事诉讼,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其中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文,刑事诉讼法的总则规定了整部法典的一般情形,对于整个程序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条文注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和客观规律,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只能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依据,不应以主观臆测、想像或者查无实据的言论作为各种诉讼决定、裁定、判决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是否立案、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是否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是否判决有罪等决定都必须依据法律作出。
知识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本条法条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必须秉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重要原则,保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客观与公正的特点。